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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1-13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省政府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出台对进一步加强我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便于广大房屋出租人、承租人更好地理解执行,现就有关热点问题解读如下:

1.出租人应当依法遵守哪些要求?

(一)查看承租人、经办人、实际居住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登记有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租赁住房居住信息(以下简称申报登记信息);

(二)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告知其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三)承租人变更或者停止租赁的,向公安机关申报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四)发现承租人、实际居住人利用租赁住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对租赁住房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火灾等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六)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要求。

2.承租人应当依法遵守哪些要求?

(一)向出租人提供本人、经办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实际居住人的身份信息;

(二)属于流动人口的,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三)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他人居住的,承担出租人治安责任,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

(四)留宿他人居住超过7天或者增加实际居住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

(五)发现实际居住人利用租赁住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安全使用租赁住房,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接受出租人的消防安全指导,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发现火灾等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七)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要求。

3.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几日内申报登记信息?

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申报登记信息。出租人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管理租赁住房的,还应当申报登记受委托人基本信息和委托内容。承租人变更或者停止租赁的,出租人应当自承租人变更或者停止租赁之日起7日内申报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4.“申报登记租赁住房居住信息”包括哪些内容?

出租人和承租人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单位(服务处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房屋地址、产权信息、租期、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居住人员信息等住房情况。

5.出租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申报登记租赁住房居住信息?

《规定》第十六条明确了出租人申报登记信息的五种途径:

(一)通过租赁住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自主申报;

(二)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申报;

(三)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出租住房的,可以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申报;

(四)通过房屋所在地物业服务企业转报;

(五)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转报。

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申报登记信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收到登记信息的物业服务企业、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信息之日起7日内转报公安机关。

已经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出租人不再申报登记信息。

6.出租人在租赁住房治安管理中登记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租赁住房居住信息已成为法定责任,如若不履行,将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记入信用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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