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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2-23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进一步规范轨道交通运营秩序,营造良好乘车环境,维护乘客合法权益,依据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15号)(以下简称《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市交通运输局对2019年制定的《常州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常交客〔20194号)(以下简称《乘客守则》)进行修订。有关解读如下:

一、修订及征求意见过程

成立了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常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部门)共同参与的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围绕“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广泛征求意见”的要求,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先后三次组织有关单位讨论修订内容。202211-12月期间,市交通运输局采用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在市交通运输局官网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同时向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常州地铁集团、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发函征求意见;组织召开乘客代表座谈会,听取乘客代表意见建议,并汇总研究意见建议,根据意见对《乘客守则》进行修改完善。

二、修订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乘客守则》共有十九条,主要修订内容为:

(一)第二条根据近年疫情防控和运营秩序的需要,将原来的“乘客进站乘车应当遵守本守则”修改为“凡进站、

乘车的人员,应当遵守本守则”。

(二)第三条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交通一卡通运营服务质量管理办法》及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实际,对乘车凭证的类别进行了规范,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让广大市民了解轨道交通乘车凭证。

(三)第五条根据有价证券的管理要求,以及乘客意见建议,按照乘车凭证类别的划分,进一步规范了发票领取的管理要求。

(四)第七条根据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实际以及国内轨道交通城市行李携带标准的调研情况,将行李携带标准由“体积不得超过0.15立方米”修改为“体积不得超过0.216立方米”、“长度不得超过1.8米”修改为“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8米”。

(五)第九条根据《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以及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实际,进一步完善了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轨道交通环境卫生、运营秩序和设施容貌的禁止行为,新增“一人同时占用多个座位”、“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等内容。

(六)第十条根据《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以及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实际,进一步完善了危害或者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禁止行为,新增“损坏车辆、站台门、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点燃明火”等内容,并将“吸烟(含电子烟)”、“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推挤、嬉戏打闹”调整至本条内容。

(七)根据近年人口政策调整,国家鼓励生育两孩及我国未来有可能实施更具有包容性的生育政策,并根据国内轨道交通城市儿童进站购票政策的调研情况,将“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含1.3米)以下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须按超过人数购票”修改为“成年乘客可以免费携带学龄前儿童或者身高1.3米(含1.3米)以下儿童乘车”。

(八)第十五条根据《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新增“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意外情况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或者按广播提示有序疏散”,引导乘客配合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应对。

(九)第十六条根据《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相关内容,修改为“提倡尊老爱幼、文明乘车的美德,不得抢占、霸占爱心专座,提倡主动给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儿者让座和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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